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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《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》的通知

发表日期:2018-09-30 08:53:33   来源:本站   被阅读[]次
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,市高新区社管局,市临空经济区、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学区,市直各学校:

现将《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、加强师德建设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中小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《孝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化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及2018年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孝教发〔2018〕10号)精神,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崇高性、纯洁性,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,大力倡导和弘扬奉献精神,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“四有”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。

二、落实主体责任。各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“属地管理、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成立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小组,健全治理有偿补课工作责任制,将治理有偿补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目标考核,扎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有偿补课治理工作。

校长是学校治理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,担负着教育和监管本校教师的责任与义务,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,依法依规、果断有力、及时有效地处置有偿补课行为。

三、实行公开承诺。各中小学校要与教师签订严禁从事有偿补课责任书,并向社会作出承诺,接受社会监督。建立本单位整治有偿补课自查自纠制度,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,要及时批评教育,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。

四、畅通举报渠道。各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、中小学校要公布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,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,一经查实,按本规定处理。



孝感市教育局

2018年9月20日


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处理办法
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,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,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《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》《湖北省实施<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>细则(试行)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、特殊教育机构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科研等机构的在职教师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所指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视为从事有偿补课:

(一)利用晚上、双休日、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,在本人家里、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给学生有偿补课或开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、兴趣班的。

(二)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信息的;为社会人员(含退休教师)、社会办学机构介绍有偿补课生源的。

(三)利用职务之便,违背家长和学生意愿,诱导、暗示、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。

(四)在校外办学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、文化补习、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、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的。

(五)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(含未就业大学生)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、特长班的。

(六)参加由其他教师、家长、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。

(七)以为学生托管、提供食宿为由从中获利的。

(八)其他应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违规违纪行为。

第四条 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:

(一)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,人数较少,影响较小,经查实,本人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,主动写出书面检查,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,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,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,处理结果通报情况报教育局备案。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职务晋升、评优评先等。

(二)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,并且情节较严重,影响较大,经查实,予以警告处分,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。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,清退违规收入,扣除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(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)。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职务晋升、评优评先等。

(三)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,并且情节特别严重,规模较大,影响恶劣的,予以记过处分,在受处分期间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。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,清退违规收入,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(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),在相应等级内低聘一级岗位。三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职务晋升、评优评先等。

(四)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,当年累计查实二次及以上的在职教师,情况特别严重,影响特别恶劣的,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,在受处分期间,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。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,清退违规收入,扣发12-24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(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)。五年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、职称职务晋升、评优评先等,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,直至解聘、开除。

第五条 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,经查实,还应给予以下处理:

(一)学校(单位)中层及以上干部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,除按规定处理外,根据管理权限,由主管部门或学校(单位)给予免除行政职务。

(二)湖北省特级教师,湖北名师,孝感市梯级荣誉获得者、学科带头人等从事有偿补课的,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,取消相关待遇。

(三)见习期、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,直接解除聘用合同。

第六条  对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问题管理不力,群众反映不断并经查实的,校长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。情况特别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,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党纪政纪处理,对学校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,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。

第七条 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:

(一)警告和记过处分,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,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。

(二)降低岗位等级和开除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,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人社部门备案。

(三)免除党政职务的,依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。

第八条  各学校(单位)应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。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工作。

第九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,则从其规定。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孝感市教育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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